志工計畫
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實施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92年04月30日 中象人字第092000228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08月04日 中象人字第0950004693號函修正 一、目的及依據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為因應附設氣象展示場開放民眾參觀導覽解說人力需要,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特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第7條第3項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」規定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志工招募 (一)人數及時程: 依中心目前之業務狀況,志工總需求人數定為45人,日後如遇缺額,中心將視缺額狀況不定期或於每年年終檢討後辦理招募。 (二)對象: 1、具主動積極服務熱忱且每月平均至少能值勤2次、服務期間至少1年者。 2、年齡在20歲至65歲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: (1)曾修習過氣象、地震、天文或海象等相關課程共16小時(含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、教師研習課程或本中心所開設之講座、課程等)以上者。 (2)曾任或現職為氣象、地震、海象或天文等相關學科教師者。 (3)曾於氣象、地震、海象或天文等相關機關服務,並實際執行上述業務者。 (三)方式: 1、招募簡章長期置於中心服務台及網站,供有意願者報名。 2、辦理招募時依已報名資料、外語能力、應徵職務及能提供之服務時間,進行初選。 3、初選合格人數若超過該次預定招募人數,以筆試進行複選,內容為氣象、地震、天文、海象四大領域知識。 4、經錄取者,依個人專長、興趣和能提供的服務時間予以分組,並交付任務。
三、服務事項 (一)展場相關事務。 (二)導覽解說服務。 (三)協助各項科教活動及防災宣導事項。 (四)其他文書及臨時服務事項。
四、訓練與輔導 為提高服務工作品質,應配合參與中心提供之訓練與輔導,不得無故缺席。
五、管理 (一)值勤時段︰ 1、固定排班時段:第1時段9:00 -12:00,第2時段14:00 -17:00。 2、彈性支援時段:依所交付任務每次至少3小時。 (二)應依值班表出勤,不得遲到早退,因故需調整值勤時段或無法值勤者,應事先辦理調換手續或事先請假。 (三)出勤應簽到、退,並佩戴志工服務證,以資識別。 (四)志工因特殊事故須暫停服務者,以2個月為限,並應繳回服務證。 (五)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得本於職權予以停止志工服務: 1、遲到、早退情形嚴重者。 2、品行不端、行為不檢,情節重大者。 3、工作過失,情節重大者。 4、個人因素,主動提出申請者。 5、年終評核結果未達續聘標準者。 (六)志工應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,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 (七)志工依本中心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由本中心負責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情形,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本中心對其有求償權。
六、福利 (一)每次出勤補助車膳費新臺幣100元。 (二)由本中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 (三)其他適當鼓勵方式。 (四)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補助。
七、考核與獎勵 依據志工出勤紀錄及工作表現予以考核,其方式如下: (一)每月由本中心服務課彙齊各志工出勤紀錄,於年終評核。 (二)對具特殊表現及貢獻事蹟之志工,得隨時列舉具體事實提報獎勵。 (三)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︰ 1、由本中心頒感謝狀公開表揚及服務績效證明書。 2、頒獎牌表揚並錄名於本中心志工榮譽榜。 3、由本中心函請志工所屬學校或服務機關予以表揚或獎勵。
八、本計畫未定事項,依「志願服務法」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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