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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計畫

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實施志願服務計畫

中華民國920430日 中象人字第0920002282號函訂定

中華民國950804日 中象人字第0950004693號函修正

一、目的及依據

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為因應附設氣象展示場開放民眾參觀導覽解說人力需要,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特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第7條第3項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」規定訂定本計畫。

 

二、志工招募

(一)人數及時程:

依中心目前之業務狀況,志工總需求人數定為45人,日後如遇缺額,中心將視缺額狀況不定期或於每年年終檢討後辦理招募。

(二)對象:

1、具主動積極服務熱忱且每月平均至少能值勤2次、服務期間至少1年者。

2、年齡在20歲至65歲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:

1)曾修習過氣象、地震、天文或海象等相關課程共16小時(含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、教師研習課程或本中心所開設之講座、課程等)以上者。

2)曾任或現職為氣象、地震、海象或天文等相關學科教師者。

3)曾於氣象、地震、海象或天文等相關機關服務,並實際執行上述業務者。

 (三)方式:

1、招募簡章長期置於中心服務台及網站,供有意願者報名。

2、辦理招募時依已報名資料、外語能力、應徵職務及能提供之服務時間,進行初選。

3、初選合格人數若超過該次預定招募人數,以筆試進行複選,內容為氣象、地震、天文、海象四大領域知識。

4、經錄取者,依個人專長、興趣和能提供的服務時間予以分組,並交付任務。

 

三、服務事項

(一)展場相關事務。

(二)導覽解說服務。

(三)協助各項科教活動及防災宣導事項。

(四)其他文書及臨時服務事項。

 

四、訓練與輔導

       為提高服務工作品質,應配合參與中心提供之訓練與輔導,不得無故缺席。

 

五、管理

(一)值勤時段︰

1、固定排班時段:第1時段9:00 -12:00,第2時段14:00 -17:00

2、彈性支援時段:依所交付任務每次至少3小時。

(二)應依值班表出勤,不得遲到早退,因故需調整值勤時段或無法值勤者,應事先辦理調換手續或事先請假。

(三)出勤應簽到、退,並佩戴志工服務證,以資識別。

(四)志工因特殊事故須暫停服務者,以2個月為限,並應繳回服務證。

(五)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得本於職權予以停止志工服務:

1、遲到、早退情形嚴重者。

2、品行不端、行為不檢,情節重大者。

3、工作過失,情節重大者。

4、個人因素,主動提出申請者。

5、年終評核結果未達續聘標準者。

(六)志工應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,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
(七)志工依本中心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由本中心負責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情形,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本中心對其有求償權。

 

六、福利

(一)每次出勤補助車膳費新臺幣100元。

(二)由本中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

(三)其他適當鼓勵方式。

(四)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補助。

 

七、考核與獎勵

       依據志工出勤紀錄及工作表現予以考核,其方式如下:

(一)每月由本中心服務課彙齊各志工出勤紀錄,於年終評核。

(二)對具特殊表現及貢獻事蹟之志工,得隨時列舉具體事實提報獎勵。

(三)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︰

1、由本中心頒感謝狀公開表揚及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
2、頒獎牌表揚並錄名於本中心志工榮譽榜。

3、由本中心函請志工所屬學校或服務機關予以表揚或獎勵。

 

八、本計畫未定事項,依「志願服務法」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
 

 

修改日期:2019/11/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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